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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勇与赵五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赵五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33-1号申请人张勇,男。被执行人赵五斌,男。委托人王文星,男。关于申请人张勇与被执行人赵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实际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