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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廖长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306号罪犯廖长勇,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綦法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长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5月10日、2015年2月26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廖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长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未追缴,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长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