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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登银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登银,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884号原告魏登银,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玲,经理。原告魏登银诉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登银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登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