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登银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登银,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884号原告魏登银,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玲,经理。原告魏登银诉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登银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登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