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凯、刘春柳与叶拴劳、关乃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刘春柳,叶拴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23号申请人王凯,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申请人刘春柳,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拴劳,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申请人王凯、刘春柳与被执行人叶拴劳、关乃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拴劳、关乃莲共同给付人民币10874元、案件受理费75元,合计计1094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在执行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次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1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屈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