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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夏某、谢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谢某甲,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73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甲,农民。2015年5月14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谢某甲、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谢某甲、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之间,被告人夏某、谢某甲与黄荣华、李平平、谢华清、周烈荣、张纲彦(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城北街道亚阁风尚酒店客房内开设“二张”形式的赌场,聚集曾某甲等人参与赌博,以抽头方式获利。该赌场共开设10天左右,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元。2、2015年11月中下旬至2016年1月25日,周烈荣在本市城北街道横塘小区30幢1号小店地下室内开设“二张”形式的赌场,被告人夏某、周烈荣负责抽头,被告人程某负责望风。该赌场聚集曾某甲、石某、刘某等人参与赌博,以抽头方式获利。该赌场共开设40天左右,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左右。2016年1月26日15时5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北街道横塘小区30幢1号小店内抓获被告人夏某、程某;同年3月4日21时50分许,在本市城北街道横塘村14幢1号小店门口抓获被告人谢某甲。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谢某甲、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烈荣、谢华清、张纲彦的供述,证人曾某甲、石某、曾某乙、刘某、谢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谢某甲、程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谢某甲在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程某在第二节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谢某甲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谢某甲、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三、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四、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谢某甲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陈 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