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文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268号起诉人马文彩,男,194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糖酒公司退休工人。2016年3月18日,本院收到了马文彩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马文彩请求被告陈兴礼给付买卖木材款1997年至2001年判决生效的加倍利息,合计:13689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你与被告陈兴礼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务纠纷已审理完毕,本院已作出(2010)九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兴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马文彩木材款47295元。此判决已生效且维护了起诉人马文彩的诉讼请求。现起诉人马文彩再次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违约期间的损失费,如果受理此案那么法院在审理中对于买卖木材及损失而作出的新判决,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了重复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文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白伟江审 判 员 潘庆敏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晓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