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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曾照财与袁学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财,袁学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556号原告曾照财,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郭上雄,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学荣,男,成年人,汉族,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财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照财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财撤回对被告袁学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曾照财承担。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