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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织春与被执行人澄迈老城名仕静音乐吧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织春,澄迈老城名仕静音乐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符织春,男,19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澄迈老城名仕静音乐吧。经营场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澄江广场东面XXXX、XXXX、XXXX商铺。经营者陈玉桂,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符织春与被执行人澄迈老城名仕静音乐吧申请支付令一案,因被执行人澄迈老城名仕静音乐吧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澄民督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符织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该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澄迈老城名仕静音乐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澄迈老城名仕静音乐吧向申请执行人符织春支付拖欠工资款人民币3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支付令申请费17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三项合计30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澄迈老城名仕静音乐吧及其经营者陈玉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7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劲 松审 判 员 曾 令 侨审 判 员 刘 洋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 官 助 理 王 芳书 记 员 朱 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