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振财与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财,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1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财,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委会。本院在执行张振财与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振财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