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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800号原告:张某某,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曲某某,26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