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兰,李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兰。被执行人李玉彬。申请执行人张新兰申请执行李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