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等与马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211号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原告马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景志,香河县县城鸿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诉被告马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洪利审 判 员 许广恒人民陪审员 王 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