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4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世中与汤效州、朱高峰、王兵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效州,朱高峰,王兵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555号王世中,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农民,安徽省临泉县陶老乡人,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徐玉贞,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效州,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朱高峰,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原阳县人,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王兵舰,男,汉族,农民,河南省原阳县人,住河南省。原告王世中诉被告汤效州、朱高峰、王兵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中诉称:2014年年初被告汤效州将自己的砖厂承包给被告王兵舰、朱高峰生产、运营。同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来到该砖厂工作。原告是出砖工,当时双方约定工资按件计算。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王兵舰、朱高峰共计拖欠原告劳务工资37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王兵舰、朱高峰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9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推诿未付。本院认为,由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王兵舰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中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退回原告王世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勇代理审判员 蔡 非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