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新凤与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凤,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5-3号原告:刘新凤,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文革,男,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被告:宋义武,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胡仕银,男,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苗族自治区。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凤与被告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为337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陈习习人民陪审员  尹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