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张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亚林,该公司路××部科员。委托代理人:吴永前,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张亮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债务1961051元及利息等,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张亮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