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董学誉与计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誉,计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5民初565号原告董学誉,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计银飞,女,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托代理人XX春,宜良县匡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诉讼代理。原告董学誉诉被告计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学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学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誉撤回对被告计银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董学誉负担。审判员 李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