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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江河诉李祖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河,李祖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483号原告王江河,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被告李祖恩,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河与被告李祖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江河负担。审 判 员 张  彦  红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人民陪审员 徐  桂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德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