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宋继伟与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伟,龙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927号原告宋继伟,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伟诉被告龙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继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继伟撤回对被告龙飞的起诉。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