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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袁付珍与谭正万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付珍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0执11号申请执行人:袁付珍被执行人:谭正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阳民初字137号判决,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谭正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正万在中国农业银行部分存款。金额:6026元,冻结期限为3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