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荣杰与梁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荣杰,梁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恢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荣杰,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313。被执行人:梁永强,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134。关于申请执行人钟荣杰与被执行人梁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8月2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09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4年8月24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8078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4)江新法执字第2971号案将执行款4000元、45338.95元,在(2015)江新法执恢字第109号案将执行款25789.9元,在(2016)粤0705执恢79号案将执行款48304元划到申请执行人钟荣杰的银行账户中。此外,因申请执行人钟荣杰与被执行人梁永强在在(2015)江新法执恢字第109号案中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梁永强的工资收入时,从2016年1月开始保留被执行人梁永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每月合共2000元。二、法院每4个月扣划被执行人梁永强的工资收入一次。法院将被执行人梁永强的工资收入扣划到法院后,由法院按月数将生活必需费用划入到被执行人梁永强的银行账户中。故在(2016)粤0705执恢79号案本院依法将2016年1月至4月执行人梁永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共8000元,划入到被执行人梁永强的银行账户中。申请执行人钟荣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法定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恢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德照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