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天荣与正昌道森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荣,正昌道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695号原告刘天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伟东、林建钢,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正昌道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顺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振仕、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荣与被告正昌道森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天荣承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