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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林相洪与林相平、林相薇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相洪,林相平,林相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4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相洪,男,1949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林相平,女,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黄泥河林业局退休工人,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林相薇,女,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黄泥河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相洪与被执行人林相平、林相薇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林相平、林相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芦晓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