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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门月玲与天津维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月玲,天津维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门月玲。被执行人天津维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村杨北公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玉松,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门月玲与被执行人天津维泽商贸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1889号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对此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知,并告知其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生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