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永进与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进,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448号原告:黄永进,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成华,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迎春,总经理。被告:王迎春,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魏云,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以上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进诉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永进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