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璧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与李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李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246号原告璧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刘琴,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璧山区璧城街道建设路34号2幢103号,注册号500227600296143。被告李念,男,1991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璧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李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8元,减半收取125.54元,由原告璧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