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04号原告××。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浑南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街。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街道办事处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1元减半收取42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蕊审判员 李岩闫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