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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石统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914号罪犯石统斌,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了(2009)尚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统斌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罚金人民币已缴纳。罪犯石统斌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了(2009)哈刑一终字��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7月1日入监服刑。2012年7月13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统斌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石统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