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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永忠与杨川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忠,杨川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404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忠,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杨川渝,男,汉族,1991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关于黄永忠与杨川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川渝应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永忠支付货款20600元,案件受理费1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11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发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委托调查,至今尚未复函。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