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李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梅,李尚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梅,女,1954年4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尚义,男,1948年4月20日生。上诉人李玉梅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且同家生活,后因双方生活矛盾,原告在亲戚家借居,1976——1977年原告所分口粮由被告送至亲戚家里供原告生活,1977年李玉梅结婚离开本村。1981年临洮县洮阳镇瑞新村开始土地承包经营,李尚义及其家庭成员四人共承包3.25亩耕地,土地承包时因李玉梅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分到承包地。经核实李应林、孙颖及瑞新村民委员会未调解处理过原、被告间的土地争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证人证言等。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李玉梅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玉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宣判后,李玉梅不服,上诉称:一、原判未查明本案事实,草率结案,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1975年前,上诉人随同父亲一直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为了躲避被上诉人及妻子的虐待,上诉人于1975年被迫到舅舅家借住。1981年洮阳镇开始实行土地包产到户,虽然上诉人在舅舅家居住,时任队长的李××(系被上诉人大哥)在统一分地时分给上诉人承包地1.2亩。该承包地一直由被上诉人及妻子水××耕种,并承诺每年给上诉人600斤小麦作为生活费,然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承诺,从未给上诉人任何补偿。(二)据洮阳镇瑞新村村委会的证明,上诉人的户口是1987年迁出洮阳镇并落户兰州,此前上诉人一直是洮阳镇瑞新村的村民,因上诉人未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所以仍享有本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被上诉人藐视法庭,一审开庭时无故不到庭,法院却片面采信其书面答辩意见,对上诉人的主张却置若罔闻,有失公允。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无故不到庭,一审却采信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对上诉人提出的事实不予审查,在双方意见相互矛盾的情形下支持被上诉人的意见而驳回上诉人的主张有违公正。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李尚义服判未答辩。二审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洮阳镇瑞新村委会证明证实上诉人在1982年分有1亩承包地,1987年6月转为居民,户口迁出,1992年土地小调整,该承包地收归集体。二审洮阳镇瑞新村委会的村支书高树林电话称上诉人的1亩承包地在集体名下,与被上诉人无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明、证人证言等。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梅与被上诉人李尚义系兄妹关系,1977年上诉人李玉梅结婚离开本村,1981年临洮县洮阳镇瑞新村开始土地承包,洮阳镇瑞新村委会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家庭成员4人,有4亩承包地。1985年被上诉人李尚义儿子李××考上大学后村上收回承包地0.5亩,现被上诉人家实有承包地3.25亩。证明及证人证言证实1982年上诉人虽分有1亩承包地,1987年6月上诉人转为居民,户口迁至兰州市,但在此期间上诉人的承包地在集体名下,被上诉人并未耕种上诉人的承包地。时任瑞新村民委员会的支书、主任李××、孙×也证实瑞新村民委员会未调解处理过上诉人、被上诉人间的土地争议。综上,上诉人无证据证实村委员会于1977年至1981年曾每年分给其600斤小麦作为生活费及1981年后分给其的承包地由被上诉人耕种,故其请求由被上诉人偿还所欠的生活费即小麦6000斤,价值9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玉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雯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