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刘云宝申请执行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宝,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宝,男,生于1953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金华村。被执行人:李红,男,生于1980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青云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红在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62103306100204230XX账户上的存款27420.26元扣划至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