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亚惠与何小英、陈兰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惠,何小英,陈兰英,吴杰敏,吴琼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亚惠,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石鼓茂名。身份证号码:×××2817。委托代理人:苏志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何小英,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846。被执行人:陈兰英,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862。被执行人:吴杰敏,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821。被执行人:吴琼勇,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81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何小英、陈兰英、吴杰敏、吴琼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在继承吴泽芳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4509.82元给申请执行人吴亚惠。经査吴泽芳(已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州市支行的账户60×××13有遗产存款1595元。现需要扣划吴泽芳账户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吴泽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州市支行的账户60×××13的遗产存款1595元扣划至高州市人民法院院执行账户(户名:高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高州支行桂圆分理处;账号:44×××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陈良印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华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