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纪伟与王万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伟,王万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31号原告:纪伟。委托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林。委托代理人:张顺,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伟与被告王万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纪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纪伟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