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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纪伟与王万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伟,王万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31号原告:纪伟。委托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林。委托代理人:张顺,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伟与被告王万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纪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纪伟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