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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邓成银犯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648号罪犯邓成银,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金浦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银犯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11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成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成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成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成银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