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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力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小棋盘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力,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小棋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杨力。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小棋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宝常,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力与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小棋盘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小棋盘村村民委员会在夏垫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存款16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彤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