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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科与李益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李益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749号原告张科。被告李益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世强,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与被告李益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科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张科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科承担。审 判 长 高 阳代理审判员 张 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抒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