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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任琳与田常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琳,田常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94号原告任琳,女,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现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郑红娜、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常勇,男,1958年2月4日出生,现住保定市。本院受理任琳与田常勇为共有纠纷一案后,被告田常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保定市竞秀区,莲池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向阳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保定市竞秀区,原告对此没有异议,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常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彦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