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侯永强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永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295号罪犯侯永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冷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201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赵志军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侯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侯永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服刑前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表示同意接收侯永强实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对罪犯侯永强假释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意见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对其假释亦无异议,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永强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胡明华审 判 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