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湖支行与陈徐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湖支行,陈徐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42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湖支行。负责人邵卫东,行长。被执行人陈徐炯。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湖支行与陈徐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特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三次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房产均未成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暂难处置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