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580号原告林某,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