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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赵光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