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294号原告何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北冶庄头村人,现住深泽县南关村。被告潘某,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深泽县北冶庄头村人,现住深泽县南关村。原告何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刚开始感情尚可,但近二年来经常发生矛盾,感情发生危机,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因财产问题达不成共识,只好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置办了财产,财产我都不要了,原告补给我钱,如果不给钱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刚开始感情尚可,但近二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双方都同意离婚。无存款和债权、债务,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就是财产分割。关于个人财产,被告称:我没有赔嫁的物品,就是自己带了14000元到15000元左右过去,婚后一起花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称:我与被告在一起时被告还没有离婚,她手中确实有个15000元的支票,但是被告与前夫离婚时已经把钱给男方了,我没有花这钱。关于共同财产,原告称:我们共同装修了三间正房的地板砖、门窗、翻建了围墙。不知道一共花费了多少钱,我估算现在价值有2万元。被告称:除原告说的外还有正房房顶是重新盖的,院里地面的花砖、盖了东屋一间、车库一间、太阳能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抽油烟机两套、橱柜两套、三组合木柜一套、春秋椅(一个大的、两个小的)、煤气灶一套(含罐)、二手三轮车一辆(花费了4500元),大门和院子中间搭建的彩钢板,安装自来水,院里安装的扶手、上房梯子的扶手。和我小姑子家一起买的收割机,当时花了45000元,收割机一共9万元买的。没有证据提交。原告质证称:收割机没有,其它的都对。但不管出多少钱,房子现在我不能住了,被告姑娘出嫁以后,因为离婚闹意见,男方的奶奶在我屋子里吊死了,一直放了20多天,所以现在一直没法住,也是此期间我与被告发生的争议,我和被告现在外租房居住,现请求法院给我拍卖了,该给被告就给她多少。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虽系再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一直感情很好,近年因子女婚姻问题等原因产生矛盾,现二人仍共同生活,原、被告为财产分割产生分歧,被告表示如果原告不给其补偿就不同意离婚,应认定二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包容,婚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