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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力与赵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力,赵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768号原告高力,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丽霞,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高力与被告赵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力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320,已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高力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与本案相关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