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9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要军、赵维婷、马亚明、孟庆国、王铁柱、赵启锋、李金祥、郭全忠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军,赵维婷,马亚明,孟庆国,王铁柱,赵启锋,李金祥,郭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9执92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要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被执行人赵维婷,女,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被执行人马亚明,男,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孟庆国,男,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王铁柱,男,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赵启锋,男,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李金祥,男,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郭全忠,男,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锡白证字第031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及时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马亚明、孟庆国、王铁柱、赵启锋李金祥郭全忠同意用工资偿还所欠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被执行人李金祥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的账户中扣划人民币叁万叁仟零陆拾叁元捌角肆分(33063.84元)。二、从被执行人赵启锋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的账户中扣划人民币叁万叁仟零陆拾叁元捌角肆分(33063.84元)。三、从被执行人郭全忠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首次扣划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剩余从2016年5月开始,每月扣划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人民币叁万叁仟零陆拾叁元捌角肆分(33063.84元),扣完为止。四、从被执行人王铁柱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首次扣划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剩余从2016年5月开始,每月扣划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人民币叁万叁仟零陆拾叁元捌角肆分(33063.84元),扣完为止。五、2016年5月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马亚明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扣划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人民币叁万叁仟零陆拾叁元捌角肆分(33063.84元),扣完为止。六、2016年5月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孟庆国在正镶白旗林业局发放的工资中扣留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叁万叁仟零陆拾叁元捌角肆分(33063.84元),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