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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承章与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章,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491号申请人刘承章。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承章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承章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承章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承章出具了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承章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程 炜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