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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闫立澳与高志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澳,高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99-1号原告闫立澳,居民。被告高志龙,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立澳与被告高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志龙在青岛众合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500000元整,冻结期限叁年,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