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裴向新与李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262号原告:裴向新,农民。被告:李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裴向新与被告李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裴向新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张翔宇审判员 高凤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彩微第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