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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裴向新与李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262号原告:裴向新,农民。被告:李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裴向新与被告李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裴向新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张翔宇审判员  高凤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彩微第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