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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军诉被告刘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军,刘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1276号原告孟庆军,男。被告刘淑芳,女。原告孟庆军诉被告刘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关金龙独任审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刘淑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军诉称,2001年5月1日,被告刘淑芳与孟庆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淑芳将坐落在密山市密山镇向阳街40平方米房屋卖给孟庆军,价款为21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孟庆军给付了房屋价款,刘淑芳将房屋交付给孟庆军,孟庆军居住���,多次找刘淑芳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淑芳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刘淑芳履行合同,协助孟庆军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孟庆军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否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日,被告刘淑芳与孟庆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淑芳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密山市密山镇某某街40平方米房屋卖给孟庆军,价款为21000元,中间人孙某、程某在合同上签字。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孟庆军给付了房屋价款,刘淑芳将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孟庆军,孟庆军居住至今。孟庆军多次找刘淑芳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淑芳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协助孟庆军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孟庆军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卖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国有���地使用证、刘淑芳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孟庆军与被告刘淑芳签订卖房合后,双方已按合同履行了交付手续,孟庆军给付房款并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刘淑芳应当及时协助孟庆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违约行为,孟庆军要求刘淑芳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刘淑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孟庆军与被告刘淑芳签订的卖房合同合法有效。刘淑芳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孟庆军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