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与无棣兴旺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无棣兴旺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无棣兴旺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王延洪,该经理。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棣兴旺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11339元及利息。现因无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彭汉生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