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龙全与李培钊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全,李培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09号原告:徐龙全,农民。被告:李培钊,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海军,男,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全与被告李培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龙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龙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龙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龙全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刘显申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