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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龙全与李培钊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全,李培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09号原告:徐龙全,农民。被告:李培钊,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海军,男,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全与被告李培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龙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龙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龙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龙全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刘显申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