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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金忠与江阴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忠,江阴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陈金忠。被告江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阴市寿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和爽,该院医疗安全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建,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忠诉被告江阴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忠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陈金忠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陈金忠已预交),由陈金忠负担。审判员 浦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